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管理、发放和审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完整系统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体系,促进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实施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设计、制订全国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格式和编号规则,并负责将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在当地的具体管理、发放和审核机构。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格式: (一)证书大小:532mm×385mm(四开); (二)证书印有火炬计划标志; (三)证书印有企业名称、统一编号栏目; (四)证书印有“有效期两年”字样; (五)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填写日期; (六)证书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监制”字样。 第四条 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自认定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通过资格复审,由各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换发新证书;届时若未通过资格复审,取消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原发证书作废,不再换发新证书。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的编号规则,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第六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和年度报告制度。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和发展情况,纳入火炬计划年度统计的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总体情况和相关统计分析,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度报告》,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发布。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由各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仍可使用至2001年底。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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